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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字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云浮市志鸿建材有限公司与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志鸿建材有限公司,刘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民初字21号原告:云浮市志鸿建材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朱建雄。委托代理人:赵飞燕,广东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文坚,广东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永平,男,汉族,1963年4月24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云浮市志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星荣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飞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浮市志鸿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永平一直有生意来往。2015年7月7日,被告刘永平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户名:廖木带,账户:8001000047691XXXX,开户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滨分社)转帐了20万元给被告指定的广东省农村信用社(户名:沈继宏,账户:621018860000111XXXX,开户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街分社)。同日,被告刘永平立下借据给原告,确认借到原告款项共20万元,并承诺于一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金共20万元,现原告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刘永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5日为5440元)给原告。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永平没有提出答辩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永平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云浮市志鸿建材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没有约定利息,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在借据上按指模确认。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追收,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另查明:2015年7月7日现行银行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年利率为4.6%。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据、营业执照、网上银行交易凭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永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应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云浮市志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借款200000元是属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双方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提供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没有归还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云浮市志鸿建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没有超出年利率6%,因此,利息可从借款逾期之日2015年8月6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超过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永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云浮市志鸿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从2015年8月6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超过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日止。如果被告刘永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82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91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191元),由被告刘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麦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