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熊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2刑初49号公诉机关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无职业。2007年3月23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0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9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2013年1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8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玲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熊某以他人的身份证在黄石市黄石港区某大酒店入住805房间。期间,熊某向他人购买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颗及吸毒工具。当天中午,吸毒人员吴某、尹某、胡某等人表示要到熊某房间来,熊某吸食完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剩余的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在房间二楼电脑桌上,准备交与胡某等人吸食。随后,吴某、尹某、胡某等人先后来到熊某房间,吸食了熊某准备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晚18时许,熊某、吴某、尹某、胡某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尹某、胡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某大酒店预付金收款单、账户明细查询、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止。以上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玲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