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985号原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赤金大道原贵福酒业地块处。法定代表人周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成芳,公司员工。被告赵清,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水市。原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原告遵义恒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