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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丽尔文化传播中心与泰安市泰山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丽尔文化传播中心,泰安市泰山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11民初151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丽尔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丽尔文化),住所地泰安市奈河西路天园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负责人蒋文华,经理。被告泰安市泰山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置业),住所地泰安市青春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龙,该公司职工。原告丽尔文化与被告阳光置业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丽尔文化的负责人蒋文华,被告阳光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朱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丽尔文化诉称,被告因发布平面广告,分别于2014年3月15日和25日签订二份泰安楼市图.2014春季版广告协议书,2015年4月18日和9月9日签订二份泰安楼市图.2015秋季版广告协议书,四份合同广告费总额为982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对所欠总广告费无异议,但迄今被告仅支付5000元广告费,尚欠932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广告费93200元。被告阳光置业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因资金困难,请求暂缓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丽尔文化与阳光置业先后签订广告协议四份,主要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平面广告,合同总金额为982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5年8月27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2015年12月2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93200元,该欠款经原告催要未付,为此成讼。上述事实由广告协议书、对账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丽尔文化与被告阳光置业签订的广告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被告出具的对账单,被告尚欠原告932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阳光置业应予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安市泰山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安市泰山区丽尔文化传播中心广告费93200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广军人民陪审员  法清文人民陪审员  霍广乐二0-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