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04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04691号原告:葛某某被告:贺某某原告葛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并且长期两地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主体,原��身份证上姓名为葛长笋,原告诉状中起诉人为葛某某,故属原告主体有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乔元臣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正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