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7104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朱桂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7104民初90号原告朱桂玲,女,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委托代理人齐凯利,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梁建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红权,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桂玲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桂玲负担。审判员 姚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