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权敏与韩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敏,韩兆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252号原告权敏。被告韩兆强。委托代理人谢继周,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权敏诉被告韩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起诉借款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权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