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83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权敏与韩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敏,韩兆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252号原告权敏。被告韩兆强。委托代理人谢继周,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权敏诉被告韩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起诉借款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权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