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徐惠国、边军明等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惠国,边军明,侯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347号申请人:徐惠国。申请人:边军明。申请人:侯常女。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惠国与申请人边军明、侯常女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张耀泽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惠国与申请人边军明、侯常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边军明应归还申请人徐惠国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至2015年12月18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尚欠利息为14780元,2015年12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款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归还尚欠利息14780元,剩余本金40000元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金5000元,2017年7月31日前归还本金15000元,2018年2月1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申请人边军明任一期逾期未付清,则申请人徐惠国可就剩余债务一并要求申请人边军明履行,并可要求申请人边军明加付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二、申请人侯常女对申请人边军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徐惠国放弃要求荣笑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