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汝波申请执行元谋县平田友联采石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汝波,元谋县平田友联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31号申请执行人张汝波,住元谋县。被执行人元谋县平田友联采石厂。法定代表人刘永能,系该厂厂长。组织机构代码:L1561XXXX。地址:元谋县平田乡班果大沟。本院在执行张汝波申请执行元谋县平田友联采石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元谋县平田友联采石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汝波运费628451.4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87.50元,合计人民币633538.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元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