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朱爱平与聂长盛、朱小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平,聂长盛,朱小勇,邹宗根,戴三春,马宽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24号原告:朱爱平。委托代理人:胡唐武,水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聂长盛。被告:朱小勇。被告:邹宗根。被告:戴三春。被告:马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平与被告聂长盛、朱小勇、邹宗根、戴三春、马宽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肖卫云人民陪审员 周 山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