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唐云山与唐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云山,唐显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唐云山,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唐显花,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公务员,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唐云山与唐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洪法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文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