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连叶申请执行黄建波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连叶,黄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尹连叶,女,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建波,男,汉族,1974年2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尹连叶申请执行黄建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33033元,下余8413元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建波在银行无存款,家中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申请人尹连叶亦不能提供其详细住址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确民执字第006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