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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民初521号原告张某,女,1978年12月21日生,汉族。被告代某甲,男,1980年06月05日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平朝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代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取名代某乙,现7周岁。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精神不正常,被告隐瞒病情,导致婚后感情不合,从2013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请求离婚,婚生男孩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抚养费自理,平分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代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秋天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阴历11月12日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代某乙,现主要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原告亲戚领孩子在家吃住发生纠纷;2016年2月14日,双方再次因上述原因吵架后,原告去姐姐家领秀城居住,期间偶尔回家居住。另查明,被告身为内黄县广电中心电台播音员,从2009年12月至2014年3月其主播的节目或主创稿件多次荣获市级荣誉奖项;从2006年至2010年,被告在单位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中分别为合格、优秀不等。还查明,2016年1月8日,原、被告双方共同办理了生育二胎的准生证明。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供的结婚证、荣誉证书、审核表、二胎生育证明以及原、被告相印证的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尚好,虽因原告的亲戚孩子在家吃住玩耍发生矛盾,但被告庭审中表示愿意改正错误且不同意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隐瞒病情,但没有证据,从被告提供的证据说明被告对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其创作的作品多次荣获市级奖项,原告亦认可被告爱岗敬业,故原告主张被告隐瞒精神病的理由不成立;另主张从2013年9月开始分居,原告亦未提供证据,从被告提供的2016年1月8日双方共同办理的二胎准生证来看,在此之前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要求离婚也是生气后感情一时冲动所致,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应做到事业家庭两不误,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及社会关系,希望原告放弃前嫌,给被告和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以便使未成年的孩子快乐的成长。综上,为了社会家庭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平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