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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万荣县国土局与冯宏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冯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22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裴玉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朝辉,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冯宏杰,男,现年50岁,系万荣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冯宏杰2011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解店镇南薛朝村土地1.5亩建塑料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并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万国土监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冯宏杰作出万国土监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万国土监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畅金胜审判员  李青芳审判员  李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