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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尤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锁审 判 员  管巧娜人民陪审员  刘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和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