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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林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林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60号原告许某某,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林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许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林某、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3500元。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