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林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林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560号原告许某某,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林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许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林某、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3500元。代理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