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忠武与陈广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武,陈广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445号原告陈忠武。委托代理人董伟海,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广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果品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武与被告陈广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武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忠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忠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