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9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贾某、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91民初1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史丽娟,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光,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贾某。被告李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洁,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娟萍,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贾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贾某、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张家口市宣化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住所地在张家口市宣化区管辖范围内,故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贾某、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崔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