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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贾必维与周东、杨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必维,周东,杨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56号原告贾必维,女,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童迅,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东,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杨惠英,女,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吉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必维与被告周东、杨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必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贾必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彩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