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樊××与马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马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初637号原告樊××。委托代理人张书成,天津乾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一×。原告樊××诉被告马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刘蓓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成、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马二×,现已成年。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并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不和,导致双方在婚后矛盾分歧较多,经常因各种问题发生激烈争吵。被告长期酗酒,脾气暴躁,经常无端打骂原告。双方曾多次分居,多次谈及离婚。2015年2月初双方因感情不和再次分居至今,2015年4月20日原告起诉离婚,2015年5月21日河东法院以东民初字第1744号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但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在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房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申请书》;2、《租房协议书》、《商铺租赁合同》、收条;3、(2015)东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4、天津市公安局受理案件回执、天津市公安局移送治安、行政案件通知书;5、处方、客运出租专用发、门诊病历一册、诊断报告书、天津市中医急诊病案;6、接警单。(以上均为复印件)被告辩称,婚姻登记、生育子女的情况、原告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的时间均属实。原、被告2015年2月后分居至今。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的感情可以恢复,从结婚到现在二人经历30年,坎坷很多,被告为家也付出很多,原告怀疑被告不属实。上次判决之后被告给原告打电话或是不接或是骂街,还经常短信辱骂被告。收到本案诉状前几天,被告找到原告谈和好但没有谈成。被告愿意改正生活中的缺点,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马二×。2015年2月,双方分居,原告离开婚后住所另居他处至今。2015年4月原告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河东区人民法院以(2015)东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已达30余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无论因为何事发生矛盾,都应该采取积极的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处理方式,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庭审中被告对自身问题有所检讨,希望原告念及多年夫妻情分,给予被告改正缺点的机会,只要双方相互扶持,善加沟通,相信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樊××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可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