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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68号原告邬某某,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原告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邬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邬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邬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