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6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311号原告周某某,住巴彦县。被告张某某,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洪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