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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仲某、曹安苓等与齐振峰、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岗危险品运输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晨晨,曹安苓,王某,齐振峰,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岗危险品运输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23号原告仲晨晨。原告曹安苓。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仲晨晨(王某之母)。被告齐振峰。被告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岗危险品运输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曹安苓、王某与被告齐振峰、滕州市交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西岗危险品运输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仲某、曹安苓、王某负担。审 判 员  朱玉红人民陪审员  阮 明人民陪审员  李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