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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吴启东与翟士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启东,翟士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36号申请人吴启东,居民。被申请人翟士文,居民。申请人吴启东与被申请翟士文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土地依法予以保全1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翟士文所有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x**。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