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102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联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联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102民初5号原告:吉林省联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飒,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9号。负责人:李振军,段长。委托代理人:冯玉杰,吉林泰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中康路5号。负责人:李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合同管理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联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联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省联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告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联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64元,由吉林省联北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振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