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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淑缘与姚宛瑱、洪翔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缘,姚宛瑱,洪翔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960号原告:陈淑缘,女,1945年12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庆祥,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宛瑱(又名姚美雪),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洪翔展,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陈淑缘因与被告姚宛瑱、洪翔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原告陈淑缘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陈淑缘与被告姚宛瑱、洪翔展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因原告陈淑缘及被告姚宛瑱、洪翔展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商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内地法律作为准据法。原告陈淑缘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缘负担。审 判 长  周泽强审 判 员  黄钕婷人民陪审员  翁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良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