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永生与史有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生,史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35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生,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远县。被执行人:史有杰,1983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有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有杰在中国农业银行滁州皖东支行的账户6270上的存款(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