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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为与邓小卫、邓智忠、杨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邓小卫,邓智忠,杨其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财保45号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中路5号。负责人蔡健龙,行长。被申请人邓小卫。被申请人邓智忠。被申请人杨其春。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为与被申请人邓小卫、邓智忠、杨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邓小卫、邓智忠、杨其春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审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小卫、邓智忠、杨其春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隆改平审判员  靳 晓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南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