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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庆荣与任兴政、孙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荣,任兴政,孙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88号原告孙庆荣,农村居民。被告任兴政,农村居民。被告孙淑波,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荣与被告任兴政、孙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荣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荣撤回对被告任兴政、孙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6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196元,由原告孙庆荣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