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庆荣与任兴政、孙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荣,任兴政,孙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88号原告孙庆荣,农村居民。被告任兴政,农村居民。被告孙淑波,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荣与被告任兴政、孙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荣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荣撤回对被告任兴政、孙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6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196元,由原告孙庆荣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