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98、贾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928号原告贾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宋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