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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0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马全安与张书燕、霍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安,张书燕,霍国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003号之二原告马全安,男,生于1948年2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书燕,女,成年。被告霍国新,男,生于1974年6月12日,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安与被告张书燕、霍国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全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书燕、霍国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全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书燕、霍国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安撤回对被告张书燕、霍国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马全安负担。审判员  袁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