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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与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喜来乐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喜来乐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陈加强,李晋,陈勇,张枚,蒋联全,张素芳,李进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91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中路75号友精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92860F。负责人田泳,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培卿,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晓莉,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92幢11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359412-5。法定代表人陈加强。被告喜来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经三路右侧埃特佛大厦五楼5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6337579-7。法定代表人陈梁。被告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木材加工区内),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193196-2。法定代表人李进财。被告陈加强,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李晋,女,汉族,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勇,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张枚,女,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蒋联全,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张素芳,女,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李进财,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诉被告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喜来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莆田市万丰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陈加强、被告李晋、被告陈勇、被告张枚、被告蒋联全、被告张素芳、被告李进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枚名下坐落于霍邱县城关镇恒顺大名城一、二号楼X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蓼字第××号),以及被告蒋联全、张素芳名下坐落于霍邱县城关镇恒顺大名城一、二号楼X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蓼字第××号),以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市中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张枚名下坐落于霍邱县城关镇恒顺大名城一、二号楼X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蓼字第××号)。二、立即查封、冻结被告蒋联全、张素芳名下坐落于霍邱县城关镇恒顺大名城一、二号楼X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蓼字第××号)。上述一、二项被冻结房产以人民币21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晓莉人民陪审员  刘依金人民陪审员  林瑞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