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朱蓉诉戴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蓉,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朱蓉,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戴兰,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执行朱蓉与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十日内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张传海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芮道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