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许凤民与袁海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凤民,袁海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13号原告许凤民.被告袁海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民与被告袁海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凤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刘薛永人民陪审员 刘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蔡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