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7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袁建房与容赣清、石万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房,容赣清,石万秋,容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63号原告袁建房,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容赣清,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南县。被告石万秋,女,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容小芹,女,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房与被告容赣清、石万秋、容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容小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容小芹的起诉。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