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海宏与廖春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宏,廖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5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宏。被执行人廖春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嘉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廖春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要求廖春江履行义务16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682元,执行费2430元。但被执行人廖春江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本院通过法院查询系统结合到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春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重新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执字第5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肖成忠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