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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李艳军、程振华、盛科、余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2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负责人梁晓衡,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男,该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李艳军,男。被告程振华,男。被告盛科,男。被告余立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李艳军、程振华、盛科、余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交诉讼费,又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涓代理审判员  刘珺人民陪审员  李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臧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