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5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佑德与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百粤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佑德,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百粤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563-2号原告:刘佑德。委托代理人:邱瑞嫦,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诗琪。被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百粤分公司。负责人:杨晋。委托代理人:刘和,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佑德与被告广东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佛山百粤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佑德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姚淑玲代理审判员 胡方平代理审判员 钟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丽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