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蒋敏英与蒲颜挺、蒲叶辉、肖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敏,蒲颜挺,蒲叶辉,肖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保4号申请人蒋敏,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蒲颜挺,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中方县。被申请人蒲叶辉,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申请人肖爱萍,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蒋敏英与被申请人蒲颜挺、蒲叶辉、肖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湘1281民初3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蒲颜挺、蒲叶辉、肖爱萍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该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经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肖爱萍所有的座落在洪江市安江镇向阳街白虎脑50号房产证号为2007-02**号的一套房产予以查封。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