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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玉宝与马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宝,马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236号原告杨玉宝,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被告马井波,男,46岁,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五家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宝诉被告马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宝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杨玉宝承担。审判员  白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