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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1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国徽诉洛阳紫云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吴乐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徽,洛阳紫云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乐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928号原告:王国徽,男,汉族,1978年9月14日生。被告:洛阳紫云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乐乐,执行董事。被告:吴乐乐,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徽诉被告洛阳紫云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被告吴乐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国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元,由原告王国徽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