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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邱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远兵,邱道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775号原告邱远兵,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谌吉康,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邱道东,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远兵与被告邱道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远兵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远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邱远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邱远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