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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杭州潜龙商务宾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潜龙商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9行审17号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255号。法定代表人沈肖群。被申请人杭州潜龙商务宾馆,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号。负责人杜肖波。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萧市监城处字(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被申请人杭州潜龙商务宾馆在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从事二类医疗器械振动避孕套的经营活动,被申请人自2015年4月13日开始至2015年4月3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止,从宁波知心鸟保洁用品有限公司进货50盒,以38元/盒的价格在其宾馆内销售,并与宁波知心鸟保洁用品有限公司约定每盒返利15元作为被申请人的利润,截止查获未有产品售出,涉案货值1900元。被申请人经营的上述振动避孕套为盒装,每盒内有一避孕套、情趣振振环、人体润滑液、女士私密防护柔肤巾等四件产品组成,其外包装正面标注:“瑞士依惟思振动安全套”,售价RMB38元;背面标注:“瑞士依惟思中文网站:WWW.AVES.CN”;“瑞士依惟思健康热线:400-0606-218”;中国授权制造商宁波知心鸟保洁用品有限公司,地址:宁波/慈东工业区,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赠品杜蕾斯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制造商:青岛伦敦杜蕾斯有限公司,生产/注册地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岙东路上马段1-13号符合产品标准:GB7544;鲁食药监械生产许20100021号,鲁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660139号。但经查询,上述《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生产企业许可证》证号为青岛伦敦杜蕾斯有限公司所有,注册产品名称为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并非振动类安全套。同时宁波知心鸟保洁用品有限公司也未取得振动类安全套的生产许可。当事人在进货上述振动避孕套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单位宁波知心鸟保洁用品有限公司的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而宁波知心鸟保洁用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据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销售未依法注册的振动避孕套,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并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5年6月17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没收振动避孕套50盒及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5年7月6日将萧市监城处字(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中限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中对被申请人的复议、诉讼期限进行了告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申请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缴纳罚款。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量罚恰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萧市监城处字(2015)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申请人杭州潜龙商务宾馆的罚款50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合��人民币10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