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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宋建平与陈海鸥、黄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平,陈海鸥,黄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2075号原告:宋建平。被告:陈海鸥。被告:黄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平与被告陈海鸥、黄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告黄建丽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20幢1单元1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34542号)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黄建丽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20幢1单元1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保全措施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告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采取保全措施。原告未书面申请续行的,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效力即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