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武光恩与刘云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光恩,刘云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武光恩,男,2000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云汉,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武光恩与被执行人刘云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1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光恩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刘云汉赔偿给武光恩交通事故各项损失40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刘云汉一次性赔偿给申请人武光恩人民币3500元,对于余款500元申请人武光恩放弃执行。现双方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1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宇坤执行员 陆松柏执行员 丁云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