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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申永焕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永焕,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1118号原告申永焕。委托代理人王庆贤,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新兴市场*楼。负责人张维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申永焕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申永焕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永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永焕撤回对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申永焕承担。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