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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于乌兰巴塔与斯琴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乌兰巴塔,斯琴毕力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974号原告于乌兰巴塔,男,1958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斯琴毕力格,女,39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乌兰巴塔诉被告斯琴毕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乌兰巴塔撤回对被告斯琴毕力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