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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李永忠、魏节约、魏秀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李永忠,魏节约,魏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349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郭修彬,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永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魏节约,经理。被执行人李永忠,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魏节约,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魏秀明,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德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美登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池店永利来鞋业有限公司、李永忠、魏节约、魏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傅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