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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迪金、王春英等与莫卓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金,王春英,莫卓,杨小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2617号原告:王迪金,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王春英,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惠新、杨道根,江西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卓,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市肇庆市人,住广东市肇庆市怀集县。被告:杨小君,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金、王春英诉被告莫卓、杨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被告莫卓、杨小君应诉,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莫卓、杨小君的其他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迪金、王春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80元(预收案件受理费),退回给原告王迪金、王春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玉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