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蔡陆平与李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陆平,李健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1581号原告蔡陆平。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华。本院受理原告蔡陆平与被告李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陆平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陆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陆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陆平负担。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施丹丹 关注公众号“”